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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 福工信〔2022〕10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2-06-07 实施日期 2022-06-17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7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端服务企业、机构、组织。合伙制企业不受经营所在地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本措施支持的高端服务业包括法律、财税、管理与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评估与评价、人力资源、广告业等商务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知识产权、技术推广与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业,及专业化的居民服务业。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新落户福田区的企业(机构),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最高1亿元支持。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对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融资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七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综合贡献、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八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予以租赁。

  (二)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和集聚高端服务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认定后,根据其进驻企业(机构)上一年综合贡献情况,予以最高5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租金支持。

  (三)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租赁福田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最高按企业(机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

  注:(1)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企业申请租金支持不超过三年。(2)获得“政府产业用房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的物业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稳增长支持

  (一)综合贡献支持。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综合贡献实现正增长,且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综合贡献同比增长不低于10%,且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经营增长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统计且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按半年经营情况,给予每半年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新增入库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且上年度经营情况符合条件的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居民服务业企业,按经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注:稳增长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专项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获评上一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所(含分所),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上一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收入排名前30名的律所(含分所),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注:上述两条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不含分所),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上一年度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注:上述两条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三)产业活动单位变更为独立法人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根据其变更为独立法人单位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营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注:“产业活动单位变更为独立法人政策支持”与“新增入库支持”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含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机构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三)楼宇(园区)运营机构申请“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项目,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入驻机构租金支持”不受第二条支持对象范围限制。

  (四)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企业,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签署相关书面监管协议。

  (五)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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